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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建地的地目主要分為兩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
【都市土地】指各縣市政府已經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根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非都市土地】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分成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等等。當一塊土地歸類為建地的話,表示可以在該建地上合法的建設住宅、商業大樓、工廠、店舖、學校等機關,因此我們所說的建地便是非都市土地中的建築用地地目。
線上查詢土地使用分區管道:
‧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可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可找到建物用途、屋齡等資料。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如購買中古屋,可向屋主索取建物使用執照,並搜尋「執照存根繳上查詢」,查到該建物的用途、土地分區等。
建地使用限制、分類及建蔽率、容積率計算
‧甲種建築用地
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乙種建築用地
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鄉村區中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丙種建築用地
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山坡保育區內的建築用地。通常建商會在山坡地保育區裡的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將其剷平、做好水土保持,就可以蓋建築物。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丁種建築用地
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工業使用),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的工業建築用地。丁種建地可以合法興建工廠,大多作為工廠用地使用,但不可作為住宅使用。建蔽率70%、容積率300%。
※容積率是建物的各樓層面積總和與建地面積的比例,例如建地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容積率為 240%,各樓層面積總和就是10,000 X 240% = 24,000平方公尺。
※建蔽率是建地上可以覆蓋多少面積的建物,例如建地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建蔽率是 60%,那所蓋的建物可以覆蓋建地的面積為10,000 X 60% = 6,000 平方公尺。
農地的地目種類主要分為:農1、農2、農3、農4
『農地』泛指廣義的農業用地,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定義,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1.供農地、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 土地。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耕地』是農業生產之精華所在,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農1:是指農業使用達8成以上
‧農2:是農業使用達6成以上
‧農3:則是農業使用不到6成
‧農4:則是山坡地。
以上還須對應到《農發條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等,這些法對農地使用有所限制及規範,才能發揮用途。
農建地是什麼?
為一般的口語說法,全名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意指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中,已蓋有房屋的土地,其地目編定為【建】地目土地稱之。這類土地通常是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的建築用地;或者,因為有合法房屋的存在,才去變更為建地目的農業區土地。而農建地的所有權人,有以下的權益:使用、修建、改建、增建、拆除後新建。雖然是合法可供興建的農業區土地,但其興建規定須符合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有其建築物興建規定如下列。
‧建築物屋簷高度不得超過14公尺
‧興建高度4層為限
‧建蔽容積率為60/180
‧其使用用途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該筆土地是否為都市計畫發布前,就編定為建地目;或者在都市計畫發布後,才申請地目變更的,會需要了解申請變更證明文件,是為工廠使用或居住使用等等,以上這個情況可能會左右未來,是否能順利申請建築執照的原因。在農建地興建房子時,是屬於一般建築物興建,非農業區土地的農舍建照,依然要依照建築法規定,有與建築線相連的必要,建議購買這類土地時,依然需要先請專業單位辦理建築線指示作業。
魚塭地(養殖用地同農牧用地)
所稱陸上魚塭,係指在陸地圍築、挖築或以建構室內養殖設備,供繁殖或養殖水產生物之設施。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四規定水產養殖設施各類別對應之可申請用地別者。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
‧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 (以下簡稱養殖漁業) 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魚塭所在地公所提出並勘查後,轉報本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 。
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 (單位) 複查:
‧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或租約;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其有效期屆滿失效;需繼續經營者,應於期滿三個月前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發新證。
畸零地
簡單來說就是面積過於狹小或是形狀曲折奇異的土地。在建築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所以土地確實是畸零地就無法興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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